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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梳理:乡村振兴,看生态环境、耕地与城乡建设用地如何平衡

    信息发布者:shuaighai1123
    2018-08-17 12:30:15   转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土地问题,最重要的两块土地;即耕地和建设用地;最重要的三个关系,即生态环境、耕地与城乡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如何需要妥善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呢?梳理乡村振兴以来的相关土地政策,我们会有所发现:

    政策梳理:乡村振兴,看生态环境、耕地与城乡建设用地如何平衡


    跨省域补充耕地

    国家统筹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利于妥善解决保护与保障的用地矛盾,避免了重点建设项目落地难或补充耕地“东拼西凑”、难见实效的困境;有利于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源互补优势,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政策梳理:乡村振兴,看生态环境、耕地与城乡建设用地如何平衡


    2018年0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要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该办法还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除一部分给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补充耕地外,其余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政策梳理:乡村振兴,看生态环境、耕地与城乡建设用地如何平衡


    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的要求、承担国家统筹任务的申报要求、合理确定补充耕地规模等各具体问题。该通知明确强调,跨省域补充耕地要“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承担统筹任务的补充耕地必须是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的耕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跨省域调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土地利用的一大政策工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国范围内土地资源统筹的重要探索,是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在土地存量、流量政策上制度创新,成为解决脱贫攻坚资金难题的重要渠道。

    政策梳理:乡村振兴,看生态环境、耕地与城乡建设用地如何平衡


    今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允许深度贫困地区跨省调剂。该办法指出,“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该办法强调,调剂资金支出要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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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从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节余指标使用、节余指标调剂监测监管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该办法强调,深度贫困地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决杜绝强制拆建;要按照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拆旧复垦安置,防止盲目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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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7月13日,财政部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对相关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等问题做进一步阐释,并明确强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深度贫困地区收到的调剂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6类重大建设项目

    与永久基本农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确实难以避让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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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该意见,2018年07月30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明确指出,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 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四)能源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

    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信息来源乡村振兴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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